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期间加强消防工作实施纲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期间加强消防工作实施纲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期间加强消防工作实施纲要的通知
杭政函〔2007〕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十一五”期间加强消防工作实施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一日
杭州市“十一五”期间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纲要
“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社会化消防管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消防队伍建设、消防监督机制改革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消防特勤力量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确保了我市火灾形势的稳定,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消防工作与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仍不相适应,与国家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社会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居高不下,重大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还不到位,不少社会单位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现象比较严重,火灾隐患仍然存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与国家标准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缺乏;消防警力不足,与日益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不相适应;消防法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为指导和推动我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深入开展,使消防工作与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结合我市“十一五”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我市“十一五”期间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纲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的客观规律,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十一五”期间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以及建设“平安杭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总体目标:通过全市上下5年的共同努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消防装备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消防部队战斗力显著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强政府领导,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建立并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每年就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健全完善市、县(市、区)、镇(乡)三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每季度召开例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人,并确定1名处室负责人为消防工作联络人,负责具体联络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十一五”时期消防经费保障,按照现行事权、财政权划分的原则,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抓好本单位和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社会消防管理。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予以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和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各单位要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具体消防工作,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机制,确定具体的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三、狠抓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乏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内容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予以审批。凡已编制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区域总体规划)的县(市)必须在1年内编制完成消防专项规划。各区、县(市)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依法对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予以行政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2008年全市所有建制镇必须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地规划部门进行调整实施。
各级政府要统筹兼顾,安排合理资金,落实规划指标,全面落实《杭州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至2007年)》,确保全市公共消防设施“零欠账”。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发改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建设主管部门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并进行统筹实施;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由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维护,并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经费,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将灭火救援用水和消防通信费用列入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指挥调度中心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使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能够适应扑救高层、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应对恐怖事件的需要。到2008年年底,全市所有公安消防站执勤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其中特勤消防站、县(市)消防站必须配置大功率水罐车、举高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应积极利用欧盟政府贷款,购置先进车辆装备,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质量,形成现代化的消防装备体系。建成杭州消防装备总库,配备大型器材装备后援车,满足全市公安消防部队“急、难、险、重”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规划,加强城市建成区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固定取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改造工作。大力推动乡镇消火栓建设,对无消防用水的村,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修筑生产、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为一体的消防水池,树立消防水源标牌。加强城市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凡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以及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安装应用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四、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新农村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和市农村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安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保障新农村消防工作的配套资金,做到与新农村建设其他工作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靠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全机构以及村民委员会和治保联防组织的力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组织网络,确保农村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切实扭转农村火灾多发局面。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精神,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和合理布点的原则,到2008年,全市100%的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其它乡和中心村应按照责任区保护面积不大于20平方公里的原则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有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配置消防泵的义务消防队,负责本村并支援邻村火灾扑救,切实承担起农村初起火灾的扑救任务,提高农村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要落实《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训练、考核,并给予必要的经费、装备、生活保障,提高队伍战斗力。专职消防队应逐步购置、配备空气呼吸器等特种防护装备,与公安消防队配套,切实加强火场救援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公安派出所、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农村、城郊结合部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和违法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和对农民的安全教育,落实重要时期、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农村消防安全。新农村规划中应设消防专篇,乡村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力量和消防设施等应当纳入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的内容,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五、整治火灾隐患,强化火灾防控工作
各级政府要对重大火灾危险源、重点场所和区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制度。对“出租房”、“多合一”、“三合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易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业、场所以及火灾隐患严重的区域,适时开展治理,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台消防安全的管理标准,强化源头管理。对人员密集且容易造成疏散通道堵塞的场所,应采用现代消防科技手段实施消防安全“畅通工程”,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形成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的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实行有奖举报。对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并上报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在10天内作出决定,定期予以挂牌督办,建立收取督办责任金制度,明确整改期限和督办部门,签订整改责任书并组织督查和验收。下级政府挂牌督办期限届满仍未彻底整改的,要报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应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对公众聚集单位(场所),必须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必须出具施工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市场机制手段,引导和约束单位消防安全行为,降低火灾风险,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要积极推动建立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机制,尤其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要加快发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监理、消防检测、消防咨询、城市远程自动报警监控等消防中介组织,规范消防中介行为,为社会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准入、质量、价格等信息,强化消防产品行业管理,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行消防设施年检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对不及时按照要求召回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建议消防产品的认证、型式认可证书的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在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门的消防宣传阵地,在城镇主要道路出入口处设立大型消防公益广告,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要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宣传日,要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消防宣传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权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橱窗、专栏,设立消防警示、防火公约等消防安全标识,建立专兼职消防宣传组织,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大力推进消防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消防历史、消防知识、火灾逃生模拟等系列宣传教育,尽快建设杭州市消防教育博物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全日制教学、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范畴。中小学校要开设消防教育课程,配发统编消防教材或者课外消防读物;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要开设消防专业课程;高等院校要开设消防选修课程。要保护和积累消防文献资料,对文化设施、优秀消防文艺作品进行发掘和整理。
公安消防部门要对从事消防管理的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实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人事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消防专业工程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逐步推行消防岗位执业资格制度,按企业规模配备相应的消防专业工程师、技术员。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开设消防安全课程。有关部门要对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灭火知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
七、完善灾害事故处置联动和应急机制,建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主体力量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的抢险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机制,建设数字化灭火救援指挥系统,构建市有消防特勤大队、县有特勤班组的消防抢险救援网络体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他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故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成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消防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及技术专家组,制定完善跨区域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在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地方,要积极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确保普通消防站不少于30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的国家最低配备标准;采取政府事业定编办法,按现行事权,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分批招聘协警制消防监督员300名,参与社会面火灾预防工作,并专项解决合同制、协警制消防人员经费。
各级政府要建强建好公安消防队伍,充分发挥其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要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将消防官兵及合同制队员的高危补贴、勤务补贴、伙食补助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把消防部队干部住房纳入地方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保障消防干警享受地方公务员同等待遇。灾害事故发生后,要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主动配合消防部门开展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目标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公安消防站及装备建设、公安消防执法队伍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及各项消防工作财政经费投入等内容的考评细则;每年组织发改、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综治、公安、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对考评达不到目标考核要求的,政府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责令下级政府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目标要求,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从重处理。
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核准、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拒绝执行公安消防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火灾隐患单位,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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