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已废止)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9-08失效日期:2002-01-10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轻微的;

(四)具结悔过后又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二、第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次数较多的;

(六)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较重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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