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执行《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府函[1990]15号
颁布日期:1990-02-24失效日期:1998-04-14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暂缓执行《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1990〕3号文件)颁布以后,各方面对其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居民安装、使用空调器必须报装和缴费的规定,反映执行中尚存在一些困难。为此,省政府决定,《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在未拟定具

体实施办法前,暂缓执行。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199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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