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2-10-25失效日期:1999-12-1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在制定颁布全省性的关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之前,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199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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