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84-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百色、田东、田阳、靖西、德保、隆林、西林、田林、凌云、乐业、那坡、平果、河池、南丹、天峨、东兰、巴马、凤山、罗城、环江、宜山、

都安、融水、融安、三江、金秀、忻城、龙胜、资源、灌阳、恭城、昭平、富川、蒙山、宁明、大新、天等、龙州、上林、马山、上思、防城等四十二个县、自治县、市为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

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198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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