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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