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铁合金企业清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铁合金企业清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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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16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铁合金企业清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桂林市铁合金企业清理整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七年九月五日
桂林市铁合金企业清理整顿方案
一、我市铁合金行业基本情况
到目前为止,我市共有铁合金生产企业110家,其中:灌阳县25家、全州县40家、资源县13家、永福县9家、兴安县7家、灵川县5家、恭城县4家、临桂县1家、龙胜县5家、阳朔县1家。已通过国家铁合金行业准入的企业有桂林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和桂林金殿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行业从业人员约10838人。共有各类工艺装备155台(座),其中:矿热电炉148台、精炼炉2台、中频炉1台、容量180立方米高炉4座。全市148台矿热电炉总容量65.56万千伏安,其中:单台容量6300千伏安以上的51台,单台容量5000至6300千伏安的26台,单台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的71台。2006年形成铁合金年生产能力125.22万吨。
二、清理整顿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坚决淘汰敞开式和1万吨(单台装机容量为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炉、单台装机容量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2005年年底前,淘汰单台装机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对依法淘汰的生产装置要进行废毁处理。对超标排污的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需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004年年底前,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567号):“十一五期间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冶炼硅钙合金、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电炉除外)、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铁合金高炉等落后生产设备。”
(三)《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76号公告):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A),变压器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实现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可根据产品特点选择炉型,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A。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
(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限制类中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淘汰类中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及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2005年)。
(六)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认定全州灌阳两县铁合金生产企业矿热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函》(桂发改经体函〔2007〕687号)。
三、清理整顿标准和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及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专项检查组对我市灌阳、全州铁合金产业群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对我市铁合金生产企业按四个层次进行清理整顿。
(一)符合产业政策、各项手续完备可进行生产的企业
桂林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桂林金殿冶炼有限责任公司2家企业矿热电炉容量在6300千伏安以上,高炉容量超过100立方米,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铁合金生产企业准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手续完备,可继续进行生产。
(二)符合产业政策、保留整改、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的企业
灌阳县兴发冶炼厂等35家企业有45台矿热电炉容量在6300以上、2台精炼电炉容量在3100千伏安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尚未获得国家发改委铁合金行业准入,环保审批手续不完备,没有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或虽有环保设施但没有投入使用。
根据国办发明电〔2004〕22号“对超标排污的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需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的要求,此类企业需进行停产整改,办理环评及有关审批手续,建设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限制发展、保留整改、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并在2010年底关停的企业
灌阳县新街宏锦冶炼总厂等16家企业有16台矿热电炉容量为5000—6300千伏安,属于国家规定在2010年前关闭淘汰的工艺装备。以上16家企业环保审批手续不完备,没有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或虽有环保设施但没有投入使用。
根据发改产业〔2006〕567号关于“十一五期间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的规定,此类企业的矿热电炉仍可保留至2010年底。但需停产整改,办理环评及有关审批手续,建设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在2010年底前关闭。
(四)不符合产业政策,立即关停的企业
灌阳县兴发冶炼厂等65家企业有84台矿热电炉为5000千伏安以下(其中11台5000千伏安的矿热电炉未通过自治区发改委认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永福县新创业冶炼有限公司、资源县天宝矿产制品有限公司4台矿热电炉虽容量达到6300千伏安,但项目备案时间分别为2003年11月、2005年11月,目前仍未动工建设或投产。
根据国办发明电〔2004〕22号“坚决淘汰敞开式和1万吨(单台装机容量为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炉、单台装机容量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2005年年底前,淘汰单台装机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和发改产业〔2006〕567号“十一五期间禁止新建25000千伏安以下,以及25000千伏安及以上但环境保护、资源消耗、能源消耗、工艺装备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的规定,此类企业的矿热电炉需立即关闭和停止建设。
四、清理整顿措施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热电炉容量在6300千伏安以上,精炼电炉在3000千伏安以上,未办理环保审批的企业,由环保部门通知企业停产整改,办理环评及有关审批手续,建设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可恢复生产。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10月底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电力企业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对国家限制发展,矿热电炉容量在6300千伏安以下,未办理环保审批的企业,由环保部门通知企业停产整顿,办理环评及有关审批手续,建设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可恢复生产,并在2010年底前实行关闭淘汰。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10月底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电力企业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热电炉容量在5000千伏安以下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电力企业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进行铁合金生产企业矿热电炉的认定。对各县自报容量在5000千伏安以上,尚未经过自治区认定的矿热电炉,依照程序进行认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新建、拟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铁合金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六)对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组织开展申报国家行业准入认定。
附件:1.桂林市铁合金企业基本情况表
2.桂林市铁合金企业清理整顿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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