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教育局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教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鹤壁市教育局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教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教育局 | 文号:鹤教文〔2007〕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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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壁市教育局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教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鹤教文〔2007〕14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
现将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教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教电教〔2007〕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电教教材费要专款专用,用于购置电教教材和教学软件资源,严禁截留、挪用,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此项费用,对不按规定执行或收了不用的学校,省教育厅将取消其收费资格。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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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教教材建设工作的
意见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根据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文件)《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教教材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教教材作为教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传承人类文明、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职能,因此,凡进入中小学校的电教教材必须经过省教育厅电教教材审定委员会的严格审定,凡未经审定、未列入《河南省中小学电教教材推荐目录》的电教教材和教学软件资源,一律不得进入中小学,严禁使用盗版电教教材和内容不健康的电教教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
二、对城市(含县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达到信息技术费收费条件且经常开展电化教学的学校,按照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文件精神,可以收取电教教材费用,小学4—6年级每生每期8元,初中l-2年级每生每期12元。该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购置电教教材和教学软件资源。严禁截留、挪用,严禁超标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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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收取此项费用。
三、对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统一征订发行电教教材,但各级电教部门可以组织农村中小学教师自主开发电教教材和教学课件,通过多种形式指导推动农村中小学电化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各级电教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电教教材和电化教学工作的应用和指导力度,要通过电教优质课评比、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动中小学校教学方式改革,提高中小学校教学手段现代化的水平。每年秋季市县电教部门要对收取电教教材费的学校资格审核一次,并报省电教馆审核备案,对不按规定执行或收了不用的学校,将取消其收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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