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84-01-17失效日期:2002-12-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省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交付的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议案。会议认为,我省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特别是最近几个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赌博活动虽有所收敛,但赌博之风仍未刹住。为此,根据我国刑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赌博是违法行为,它腐蚀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诱发犯罪,妨害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对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必须一律禁止。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把打击、禁止赌博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好。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人民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地开展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教育他们不得参与赌博活动。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干部,一经查明,应严肃处理。

四、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在本决定公布后,只要不再重犯,不予追究。

五、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赌棍、赌头、设赌抽头的窝主和教唆犯,以及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的,或者多次参与赌博活动,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惩处。对兼有盗窃、抢劫、杀人等其他罪行的,应按数罪并罚,依法从严惩办。对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

交代或揭发同伙的,可以从宽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任何人不得阻挠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不得包庇赌博人员,不得对检举揭发人进行行凶、打击报复。违者,必须严肃处理。

七、因赌博输赢直接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公安机关核实认定后,宣布一律无效。

八、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或者协助公安人员抓赌有功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九、对应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赌博人员,必须分别依照刑事诉讼法、劳动教养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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