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怀政办发〔2007〕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实际行动。我市属后发展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高能耗、重污染企业带来的环境隐患较多,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现象仍然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增加,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低。特别是国务院、省政府已将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万元GDP能耗降低20%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我市面临污染排放削减任务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双重压力。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做到增产少增污、不增污,实现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环境安全。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切实落实湘政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关。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要切实将环保审批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建立部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

三、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对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的建设项目不准试生产;对违法擅自试生产项目,依法予以停止试生产,并依法处罚。对未能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四、建立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根据湘政发〔2006〕23号文件精神,建设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如化工、冶炼、造纸、纺织、有色金属采选、火电等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向项目监管的环保部门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时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专项治理资金。“三同时”保证金具体实施按照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严格按照环境准入要求合理布局建设项目

(一)在国道、省道可视范围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不得新上水泥、硅业、钒业、锰业、电石、石灰窑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

(二)舞水、渠水、溆水、辰水、巫水两岸不得新建造纸、化工、制革等废水排放量大、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的水污染严重项目。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与饮用水源保护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在人口居住稠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新上重污染高能耗企业。

(五)禁止新上小造纸、小制革、小炼焦、小炼铜、小炼锑、小炼钒等“十八小”企业。

(六)积极推动园区经济,新建项目原则要求进入市、县两级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三废”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开展生产废弃物的再利用。

六、建立环保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未经环保批准的违法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对部门不按环境准入条件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违规进行审批的,经查实后,由违规审批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关停该建设项目,造成经济损失和纠纷的由违规审批部门负责行政赔偿和善后处理。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重大群众涉环纠纷,影响环境安全的,经监察、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由监察部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条例》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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