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娄政发〔2015〕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娄底市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该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出庭应诉。
第三条一般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与本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参加诉讼。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每年度应至少出庭应诉一次。
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有关应诉人员在出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应诉的准备工作: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办理意见;
(二)收集并提交案件相关证据;
(三)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决书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六条行政机关针对在行政诉讼应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娄底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6号)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导致败诉的。
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调解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