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漯政〔200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解决建设项目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立项)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它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法定程序,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立项的重要依据,是提高决策水平,确保依法用地的必要条件。在漯河市范围内兴建的一切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都必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申请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预审程序及其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负责预审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权限,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无灾害防治规划;(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三、预审管理权限。建设项目无论是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或是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都应实行用地预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项目,由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工作。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工作。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所完成的预审报告和意见报上级备案。

四、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都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办理预审手续。未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须补办用地预审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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