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南宁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更好地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我市地质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根据我市的地质环境条件增加如下相关灾种:软土地基、岩溶地基不均匀沉降(地基不均匀沉陷)、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不均匀沉降、区域地下水位下降、采空区地面沉陷,膨胀土、红粘土胀缩变形,建筑基坑、矿坑突水,水库浸没,垃圾填埋或采矿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等。

一、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

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市区范围内主要分布在东部丘陵区,城区外低山区,岩溶地区,民族大道延长线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段,快速环道沿线,五一路西段国凯铝业东侧,大沙田开发区五象岭住宅小区,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金象一、三区,仙葫开发区,风岭新区,东沟岭新区,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内公路,市区邕江沿岸,朝阳溪沿岸,建筑施工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水库坝区,垃圾填埋区等地区。

市区外(含各县)主要分布于丘陵区,中、低山区,岩溶区,江河沿岸,建筑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厂矿抽排地下水区域,水库坝区等地区。

二、地质灾害威胁对象、范围

我市处于东部丘陵地带的居民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城区外低山区的居民主要受到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民族大道延长线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段沿线的人员、车辆、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快速环道沿线的人员、车辆、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大沙田开发区五象岭住宅小区主要受到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金象一、三区主要受到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仙葫开发区主要受到山体滑坡、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凤岭新区和东沟岭新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地基不均匀沉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内公路缆车房处的人员、车辆和缆车房主要受到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邕江沿岸的居民、车辆、单位和防洪大堤主要受到管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朝阳溪沿岸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采石场的施工人员主要受到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煤矿采空区附近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其他采矿区的居民、单位和财产主要受到矿坑突水、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水库坝区主要受到管涌、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垃圾填埋区附近的居民主要受到地下水污染等地质灾害的威胁。

市区外处于丘陵区,中低山区,岩溶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等地区的单位、人员和财产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水库坝区受到管涌、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

三、重点防范期

我市主汛期(4—9月)降雨多,降雨量大,容易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管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随时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采石场崩塌、煤矿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与采矿活动密切相关,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各级、各单位和矿山企业需长期做好防范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组长:黄家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唐本开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雷德贵市交通局局长

蒙天森市水利局局长

成员:任叙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梁文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赵禹鹏市经委副主任

王力加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平洲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文山市民政局副局长

林开平市气象局副局长

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

尹建华武鸣县副县长

蓝建东横县副县长

宋日正宾阳县副县长

钟新存上林县副县长

费勇马山县副县长

唐小若隆安县副县长

杨毅兴宁区副区长

孙志强江南区副区长

刘代青青秀区副区长

梁明志西乡塘区副区长

梁展邕宁区副区长

李森良庆区副区长

冯步广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

刘江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李伟进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

封宁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聂乐昌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任叙新副局长兼任主任。

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县(区)、乡(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明确治理主体。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要在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六)广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一)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二)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搬迁避让,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三)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四)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指定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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