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占道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07〕201号
颁布日期:2007-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占道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占道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南宁市占道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的决策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巩固城市建设成果,营造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书报亭、牛奶亭、杂货亭、修理亭等临时占道经营性商亭的清理整治工作。为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对市区内主次干道各类占道亭的清理整治,净化城市街道,美化城市环境,力求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工作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按照全市占道亭普查的结果,目前我市主次干道共有占道亭324个,其中青秀区75个,兴宁区82个,西乡塘区105个,江南区31个,邕宁区10个,良庆区18个,高新区2个,青秀山风景区1个。在此基础上,各城区、各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清理、调整,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一律取消设置。市、城区两级市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主次干道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占道亭,极个别特殊情况需报市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审批设置。若再出现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审批新占道亭的行为,追究审批部门、审批人的责任。现有的占道亭随着条件成熟,逐步取缔,直至最终实现入店经营。

(二)合理规划原则。对现有的具备合法手续的占道亭进行一次全面调整,对于占用盲道、严重占用人行道,影响市容、交通、市民生活的,要异地安置,无法安置的取消设置。

(三)还路于民原则。优先考虑市民的通行权,现有的具备合法手续的占道亭,条件允许的,因地制宜的调整占道亭位置,靠墙设置、绿化带内设置、人行道旁空地内设置,确保占道亭不占用盲道,并预留超过1.5米宽的人行道,实现"还路于民"。

(四)全面清理原则。对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外观破损、陈旧,影响市容的,已经停止营业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恢复营业的占道亭实施全面清理。

(五)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形成各方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全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六)责任追究原则。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审批,以及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不重视、不努力、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七)坚持市容整治与方便市民生活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成立清理整治占道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钱学明副市长

副组长:苏拥军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唐琨兴宁区政府副区长

阳强江南区政府副区长

甘诚青秀区政府副区长

梁明志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

梁展邕宁区政府副区长

朱沫良庆区政府副区长

冯步广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罗文生经开区管委会副调研员

李伟进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姜常军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和日常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队伍市容管理科,人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联系电话:55303125531171(传真)。

办公室主任:刘正华(兼)

副主任:冉鸣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李湘朝市市政管理局队伍市容管理科副科长

四、主要任务和责任

(一)重新调整、规划设置各类占道亭

1.对经市规划、市政部门审批设置的牛奶亭、书报亭等各类经营性商亭,按照"还路于民"的原则,条件允许的一律靠墙设置、人行道外空地内设置、绿化带内设置,确保不占用盲道,并预留1.5米宽以上人行道供行人通行,人行道不足1.5米路段或不具备预留人行道宽度的一律调整,异地安置,无法安置的,取消设置。

2.鼓励入店经营。周边100米范围内有门店经营相同内容的,不允许设置杂货亭、饮料亭、牛奶亭等零售亭,已经设置的,一律调整,异地安置,无法安置的,取消设置。

3.公交候车亭30米范围内,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道路交叉口及铁道路口、桥梁控制范围30米内,不得设置任何性质占道亭,已经设置的一律调整,异地安置,无法安置的,取消设置。

(二)规范管理经批准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商亭

1.规范经营行为。牛奶亭、书报亭等各类经营性商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改变经营范围的要恢复其本来功能,禁止违章占路经营和超地域、超范围经营。

2.自觉维护市容市貌。对经批准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商亭督促有关经营单位对其设施进行定时清洗,杜绝乱涂、乱画、乱挂行为,保持亭容整洁;落实好门前责任制,经营点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由业主负责清扫保洁,并及时制止乱丢、乱吐等不文明行为。

3.自觉维护市政设施。各经营业主务必自觉维护路面、路灯、井盖等市政设施的完好,严禁侵占、损坏道路等市政设施。

4.经营户必须与市政主管部门签订维护市容市貌责任书,定期组织人员对经营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5.由市、城区(开发区)两级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批准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商亭的日常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三)清理各类违章设置的经营性商亭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城区(开发区)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主次干道未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因道路扩建、景观亮化未能续批设置的,擅自改变设置地点、改变经营性质的各类占道经营性商亭、流动报纸摊点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清理。

2.20米以下道路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占道经营性商亭,由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城区(开发区)市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察,重新认定。占道亭设置后必须确保有1.5米宽以上的人行道,符合设置要求的,给予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设置要求或对市容、交通、市民生活造成影响的要易地安置直至取消设置。

3.各级市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清理后的马路和人行道路进行维修、铺装、复原和养护。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8月10日至2007年8月20日)。

1.各城区(开发区)市政主管部门根据治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深入实际,进行一次大范围、系统的调研排查,摸清和掌握情况,填写《全市占道亭普查表》,有关信息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备案南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中心。

2.市、城区市政主管部门依据普查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整治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监督与奖惩等整治保证机制。由市市政管理局、各城区市政主管部门、各业主召开准备会议,组织熟悉方案,层层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限期整改、调整、清理阶段(2007年8月21日至2007年9月20日)。

1.市、城区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全市主次干道占道亭开展全面的调整,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一律异地安置,无法安置的,取消设置。有关调整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2.根据调查情况,各城区(开发区)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区执法大队对未经审批或严重影响市容的占道亭(摊),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城区(开发区)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主次干道上逾期未自行清理的各类违章占道亭(摊)依法实施清理。

(三)验收、巩固阶段(2007年9月20日起)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清理整治后的道路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长效管理,做到无"反弹"、不"回潮"。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占道经营性商亭人员联系表,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准备,周密计划,各责任部门要树立长效管理的思想,依法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做到不走过场,干净彻底。

(二)精心组织。各城区和各有关部门在清理整治行动中,态度要坚决,方法要讲究,宣传要先行,工作要过细,做到坚决而稳妥。在清理整治中,先抓好宣传发动和疏导安置,讲清道理,明确出路,以动员其自清自整为主,促使绝大多数违章者能够自觉纠正、自我规范。

(三)管理到位。各城区要把本城区的执法管理队伍科学地组织好,实行权责一致、分片包干,把每条路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建立定路、定岗、定人责任制,强化日常管理,巩固清理整治成果。

(四)协调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营造社会通力协作的大环境,确保整治工作联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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