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除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除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除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除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南宁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除治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在我市及部分县区的多个花卉苗圃和多处绿化区域陆续发现危害棕榈科植物和巴西铁、刺桐的国内重大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红棕象甲和蔗蝙蛾,其中个别苗圃的加拿利海枣、国王椰、巴西铁已遭受毁灭性灾害。为了及时铲除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为指导,坚持化学防治与生物防治相结合,坚持药物防治与销毁疫树相结合,坚持群防群治与专业队伍相结合。认真做好普查监测,加强检疫,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二、责任分工
1.市林业局负责制定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防治处理措施,为疫情单位的除治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疫情监测、除治情况的统计和疫情处理结果总结汇报,以及组织检查督促工作。对拒不配合疫情调查工作或不执行林业部门提出的除治意见的单位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依法惩处。
2.市园林局负责城市范围内棕榈科和刺桐科植物,疫情的调查、监测,并且负责市区内和各风景区、机关、单位、院校、生活小区、庭院等红棕象甲、蔗蝙蛾害虫的除治工作,并把除治结果报市林业局。
3.农村棕榈科和刺桐植物,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和监测,并负责辖区内红棕象甲、蔗蝙蛾害虫的除治工作。
三、时间安排
1.调查虫情阶段:为摸清红棕象甲、蔗蝙蛾害虫对棕榈科和刺桐植物的危害状况,从2006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红棕象甲、蔗蝙蛾害虫的调查。12月1日前以县、区、部门为单位,将本辖区和本部门的红棕象甲、蔗蝙蛾害虫发生地址、株数、面积等情况报送市林业局统一汇总。
2.除治害虫阶段:从2006年12月2日至12月20日,以县、区、部门为单位,按职责分工对红棕象甲、蔗蝙蛾害虫侵害的棕榈科和刺桐植物进行铲除销毁和防治工作。
3.完善除治阶段:从2006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首先由县、区、部门开展自我复查,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完善;其次,由市林业局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达到彻底控制红棕象甲、蔗蝙蛾害虫的目标。
4.检查验收阶段:在完成以上三个阶段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时间从2006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前,由各县、区、部门写书面验收申请书并附上本县、区、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一并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组织人员于2007年1月到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
四、治理措施
1、建立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体系。在全面调查基础上,把红棕象甲、蔗蝙蛾害虫疫情的发生范围划为疫区,把疫区外围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为封锁隔离区;在疫区和隔离区设立监测点,切实全面掌握虫情的除治动态情况。
2、疫区除治与隔离区的控制
(1)对已受红棕象甲、蔗蝙蛾害虫入侵的棕榈科和刺桐植株,要进行砍伐清除,销毁虫体、虫卵和受危害植株。
(2)对受红棕象甲、蔗蝙蛾害虫危害的棕榈科和刺桐植株周围,采取以施喷药物进行预防为主的控制性防治措施,积极开展内吸药物对树干注射或药液滴灌等试验。
五、落实经费,确保除治工作顺利进行
红棕象甲、蔗蝙蛾害虫的除治工作涉及范围广,技术难度大,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疫情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除治。因此,在除治经费上采取分级承担,部门负责的办法,不足部分可在各级政府财政应急经费中补助。
六、加强检疫执法检查,防患于未然
1.严格控制棕榈科和刺桐植物的调运。禁止从疫区省、市调运棕榈科和刺桐植物。对如有重大项目,需调运棕榈科和刺桐植物,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并经调入地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方可调入。
2.各级林业部门检疫机构要切实加强森林植物的检疫调运及复检工作,所属林政稽查大队在执法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植物的,要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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