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有序用电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有序用电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有序用电的通知
南府发〔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自2003年10月份以来,我市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供电紧缺形势,长期电力紧缺情况对我市居民和企业的正常生活、生产产生了极大影响,严重制约了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根据供电形势做好我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和企业实行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有序用电领导
成立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市经委、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城区、开发区、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领导组成,统一协调管理全市有序用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的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有序用电管理
(一)牢固树立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意识。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的学习教育活动,坚持“保重点、保稳定、促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有序用电管理。
(二)市区除一级电力用电户实行保供用电外,其余所有电力用户根据电力供应情况实行分片轮流限电。
1、对停电将有可能造成指挥通讯中断、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级电力用户实行保供用电。
2、电力缺幅超过25%时,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及时发出通告,市区其余所有电力用户按所在的供电线路采取每周“停二开五”的办法,轮流使用外电。
3、市区在采取了“停二开五”措施后仍超计划用电的,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及时通告并启动每周“停三开四”用电预案,防止临时跨片限电。
4、因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需要连续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选择放“限电假”的形式实行计划限电,但每月限电时间累计不低于“停二开五”或“停三开四”;安装使用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单位和企业,经批准可以按计划降低负荷连续用电,但负荷降低幅度不低于“停二开五”或“停三开四”。
(三)在实行分片限电期间,市区所有景观亮化灯、霓虹灯、轮廓灯、广告灯全部停用,路灯减半照明,快速环道和机场高速路路灯全部关闭。具体规定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节约用电工作保障生活生产正常秩序的紧急通知》(南府办〔2004〕216号)文执行。
(四)市直属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和全市辖区内的商场、超市、宾馆、写字楼等的冷暖空调和取暖器,从即日起到5月1日停止使用。
三、落实有序用电管理责任
(一)实行辖区属地管理。各城区、开发区实行行政一把手责任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工作负总责。要层层落实有序用电管理责任制,做好有序用电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居民和企业严格执行有序用电的各项规定。
(二)供电企业要协助各城区、开发区做好有序用电监督检查,定期通告市区拉闸限电具体计划安排。
四、加强有序用电监督
(一)市直属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率先垂范,厉行节约,带头自觉做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管理工作。对浪费严重的单位,要向社会进行曝光,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各城区、开发区要加强有序用电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宣传,确保辖区内每周“停二开五”等限电措施落实到位,对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因辖区用电户不严格执行有序用电管理规定而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已列入分片限电计划、不按限电时间停用外电的用电户,采取停电一周的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责令做出书面检讨后才能恢复供电。
(四)各主要新闻媒体要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有序用电工作的宣传,促进全社会增强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的意识。对全市性的重要通告和预警,市级党政新闻媒体应提供必要的无偿服务。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保供或选择连续生产的用电户,应提前填报《南宁市重要用户保供用电申请表》,向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报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其他规定
(一)市区电力用户分片具体办法经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通知。
(二)市辖各县参照本通知制定本辖区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动由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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