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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宛政〔200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有关规定,《南阳市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标准的土地用途仅限于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水利、电力、煤炭、石化、矿山、钢铁等工业用地。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用地,应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经营性用地不适用此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照各建制镇基准地价制定所属建制镇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并于2005年5月底前公布。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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