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专用章并印发有关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专用章并印发有关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专用章并印发有关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5〕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启用“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专用章”,并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专用章”、“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于2001年9月宁政办〔2001〕158号文已启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专用章”、
“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用“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专用章”、“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专用章”用于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讼上诉状、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材料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说明材料。“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用于行政复议中,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中止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通知书,转送通知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提出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查阅材料证明,送达回证。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专用章”、“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使用管理,其制发、效力、变更等权限属市人民政府。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专用章”、“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市政府法制办指定其内设职能部门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好用印登记和印章保管工作。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如果发生印章损毁、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每年1月底前,市政府法制办要将上一年度专用章的使用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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