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整规综合办关于宁德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整规综合办关于宁德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5〕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整规综合办制定的《宁德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宁德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市整规综合办

(二○○五年六月)

为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规范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闽政办〔2005〕10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建立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反商业欺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商业欺诈活动的势头。

结合专项整治,逐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执法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商业诚信意识,树立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探索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与分工

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以及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整治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美容服务、医疗服务的违法广告。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文化与出版局、市广电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和市通信管理部门参与。

(二)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重点查禁境外传销企业入境违法开展传销活动、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违反规定重操旧业、利用互联网开展传销活动、转型企业违规培训和开展传销活动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做好遣返等善后工作,坚决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反弹。同时依法规范转型企业和其它无店铺销售企业的培训活动,加强日常监管。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人行等参与。

(三)打击内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重点整治和打击:商业零售企业违规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非法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与。

(四)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重点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宁德海关、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人行参与。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从2005年6月开始至2006年6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6月-7月)。市级制定行动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市级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分工”的内容,制定下达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进行具体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5月)。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市直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组,根据行动方案的工作重点,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5月底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市整规综合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整规综合办。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基本格局,各牵头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相关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和联络制度,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分头组织实施。各牵头单位要大胆负责,主动协调,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合力操作、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二)认真落实整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要求,各分工责任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分解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务求实效,精心组织好专项整治行动,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对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违法犯罪活动。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集中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查处力度,以大要案为突破口,推动专项行动的全面开展。要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纠正以罚代刑的现象。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要加强沟通,通报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四)健全法规制度,逐步建立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收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依法打击商业欺诈行为。要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按照“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五)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自我约束,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揭露和鞭挞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发挥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和推介讲信用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和增强防骗意识,使防范商业欺诈的常识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识假防骗和自我保护的能力。2005年9月各级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方便群众举报,认真受理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揭露骗术骗局,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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