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安置办关于2006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请示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潮府〔2006〕31号
颁布日期:2006-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潮府〔2006〕31号

批转市安置办关于2006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请示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关于2006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反映。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2006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方案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06年转业士官接收工作现已完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1号)以及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8号)的规定,本年度需要在市直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37人(含解决去年遗留2人),其中已经申请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21人,现拟下达任务16名(2006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方案附后)。

退役士兵凭潮州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合同期限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班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按潮府[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系统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及时到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并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以上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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