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8-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04号)精神,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经济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确定全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根据市、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确定,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0%执行。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二)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要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范围》列入法律援助公示栏、法律援助明白卡,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困难群众的知晓率,保证法律援助的宣传落到实处。

三、认真执行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司法厅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市司法局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督导工作,抓好落实,保证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能够切实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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