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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平政[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O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2003)21号印发)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制定的《平顶山市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标准的土地用途仅限于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水利、电力、煤炭、石化、矿山、钢铁等工业用地。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用地,应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经营性用地不适用此标准。
汝州市及鲁山县下汤镇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未经市政府公布,两地政府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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