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平政[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O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2003)21号印发)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制定的《平顶山市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标准的土地用途仅限于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水利、电力、煤炭、石化、矿山、钢铁等工业用地。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用地,应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经营性用地不适用此标准。

汝州市及鲁山县下汤镇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未经市政府公布,两地政府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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