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政办〔2006〕8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濮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

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了濮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水利、河务、电力、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市治理整顿组织实施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区)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三、治理整顿的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砖瓦窑厂,一律关闭。

(1)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

(2)场区无自采土源的;

(3)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

(4)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

(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2.未经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3.对利用沙丘地、岗坡劣地、荒地、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瓦窑厂,必须治理整顿,2006年6月底前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二)工作目标

根据河南省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进度计划,结合全市砖瓦窑厂和新型墙材分布的实际情况,全市治理整顿生产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总体目标为:2006年底,全市共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76家,占全市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40%。

濮阳市城区范围内自2007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各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自2008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建制镇和乡政府所在地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和禁止实心粘土砖的使用。

四、治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按照“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闭与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全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立机构,制定方案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及治理整顿砖瓦窑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建濮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制定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实施方案。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水利、河务、电力、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

指导各县(区)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把治理整顿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作为2006年度政府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宣传普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科学知识,改变建筑用材观念,提高全民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能源的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治理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由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2005年砖瓦窑厂专项调查工作成果,对全市粘土砖瓦窑厂进行全面调查核实,逐个登记造册。彻底摸清全市砖瓦窑厂现状,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打牢基础。

第四阶段:治理整顿

1.对照政策,切实从严做好关停工作

一是对属应关闭的砖瓦窑厂,提前3个月告知要关闭的企业,并做好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分流等善后处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收回《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二是凡是转产的砖瓦窑厂,应及早落实转产项目,拆除窑厂及烟囱等生产设施,并到工商部门更改经营项目。三是对被确定保留或关闭的砖瓦窑厂,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拆除关停窑厂,进行复垦

对决定关闭的砖瓦窑厂,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等其他窑业用地的复垦工作,并按土地复垦项目库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复垦完成后要及时交当地农民耕种。对违法占地建窑的,要依法予以拆除,拆除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责令业主自行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对不自行处理整改拆除的砖瓦窑厂,县(区)政府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3.实地检查,落实到位

一是对关闭的窑厂进行逐一实地检查,确保关闭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对在治理整顿中发现抗拒执法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三是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报上级部门。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根据全市治理整顿进展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对完成目标好的县(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不能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治理整顿的优惠政策

(一)对虽有合法手续,但不符合设厂条件确需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各县(区)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对关闭拆除砖瓦窑厂和粉煤灰、煤矸石等堆场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凡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

(三)县(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科技、建设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除粉煤灰、煤矸石等以外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产品,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

(四)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资金调控和引导作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其建设期间,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应从专项扶持资金本级留成部分给予贷款贴息。

(五)为保证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按新型墙材与目前市场供应粘土砖的差价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由县(区)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差运价补贴。

(六)新设立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的用地,土地供应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砖瓦窑厂的重要意义。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以粉煤灰、煤矸石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有效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是节约资源、建立循环经济的需要,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必须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市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动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和新型墙材发展工作。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和电力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平整复耕土地工作,由关停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整顿期间不得批准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收回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评价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质量标准,明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吊销及经营项目的变更;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水利、河务部门要确定河道淤泥采挖范围和深度,保障河流安全畅通;电力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电力供应;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监察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

(三)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察组,严格执法,监督到位。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能按期拆除,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要限期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