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6]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新乡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4〕81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和建设厅等有关厅局豫建〔2006〕102号、豫建〔2006〕103号、豫建〔2006〕104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城市客运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4〕81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非法营运汽车的打击力度,改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行业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重点对非法营运的轿车、面包车、无营运证照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假牌、套牌汽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全面清除和打击;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要严肃查处;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打击非法营运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和城市客运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市成立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
组长:赵国强
副组长:李双安刘庆贵朱光辉崔修祯
成员:卢相原王金相熊西庆宋树欣徐光王国凯
领导小组下设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日常专项整治工作。
办公室主任:
王国凯市公安局副局长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胥洪市城管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
蔡胜利市交通局副局长
黄小萍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分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杜英语市纠风办副主任
张贤云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栓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晓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处长
张同剑市城管局综合科科长成员:
吕海文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
袁青卫市监察局科长
范锡波市公安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圆小林市纠风办副主任
王培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
秦润青市工商局市场科科长
李军市交通局运输科科长
宋利贤市城管局综合科副科长
李进武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副处长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电话:30371103038110
四、部门分工与职责
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联合组织实施。并抽调市城管、公安、监察(纠风)、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行动执法大队,依法具体实施专项整治行动。
(一)人员组成
联合行动执法大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1.城管部门8人。
2.公安交警部门5人,其中车管所1人。
3.监察(纠风)部门1人。
4.工商部门4人。
5.质监部门2人。
6.交通部门6人。
(二)职责分工
1.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汽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非法营运汽车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公安部门:协助城管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汽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假牌、套牌汽车的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3.监察(纠风)部门:会同市城管、公安部门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对联合执法大队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4.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打击非法营运汽车专项整治行动专项经费,并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对无牌、无照汽车经营城市客运行为,依法处理。
6.交通部门:协助城管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非法营运汽车逃漏养路费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汽车非法安装、使用计价器行为,查明来源,依法予以查处。
(三)行动保障
1.车辆保障
分别抽调城管部门2辆、公安交巡警部门1辆、工商部门1辆、交通部门2辆执法车作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车辆。
2.经费保障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集中专项整治行动60天,人员误餐补助、车辆燃油、设备、租用停车场地、新闻宣传、印制宣传品、在市区主要路段设置大型户外宣传广告牌5块等约需经费20万元,由财政部门拨付。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6年8月底之前为宣传发动阶段。
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4〕81号)文件,改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行业和社会稳定,市报刊、电视、电台要建立专题、专栏,对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报道,为配合新闻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各出动一台宣传车,从8月20日至8月底在市区主次干道进行广播宣传。宣传广播磁带由市城管局统一制作。
第二阶段:9月1日至30日为全面整顿阶段。
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市城管局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组织专门人员收集整理市民群众和从业人员的反映、举报,报专项整治办公室。指挥联合行动执法大队,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城市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自查、巩固成果阶段。
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对我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验收,总结经验,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做好迎接省、国家督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11月底之前迎接考核验收、总结表彰阶段。
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打击非法营运的能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防止非法营运出现反弹现象。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六、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把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与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不走过场。
(二)各部门要保障足够的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参与专项整治行动,配备必备的设施、设备,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专项整治行动。
(三)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一是各部门要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时向市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报告;二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活动深入。
(四)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采访,全方位连续报道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以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对非法营运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五)对聚众抗法、阻扰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严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