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关于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近一个时期来,市区内机动、电动三轮“摩的”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非法营运现象有所反弹,严重影响了我市营运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损坏了城市整体形象,为创造我市良好的交通和市容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机动、电动三轮“摩的”非法营运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优化环境、树立形象、发展新乡”为目标,坚持正面引导为主、打击整治为辅原则,按照七部委文件(公通字〔2007〕28号)要求,规范管理,区分类别,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堵疏结合,妥善处置,全面完成集中整治市区“摩的”车非法营运工作任务,打造良好的城市营运交通秩序,建设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行动的领导,决定成立新乡市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工作指挥部。
政委:王保旺市政府副市长
指挥长:丁保东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李双安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庆贵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刘国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崔修祯市城管局局长
卢湘原市交通局局长
宋树欣市工商局局长
徐光市质监局局长
王炜东市民政局局长
吕书文市残联理事长
王国凯市公安局副局长
胥洪市城管局副局长
解玉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溢功卫滨区区长
鹿建宇红旗区区长
王玉民牧野区区长
张占祯凤泉区区长
王兵法市开发区主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客运处。
办公室主任:胥洪市城管局副局长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王国凯市公安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秦保明市公安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王晓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处长办公室下设三个组: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人员从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残联、市公安交巡警支队、市城管局客运处分别抽调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市新闻单位派驻记者组成,负责整治期间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宣传报道和集中整治后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等日常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摩的”整治组织机构,由区政府一名分管副区长负责,发动辖区综合整治办公室、“五城”创建办公室、区城管指挥中心、辖区办事处、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在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中,利用各种形式,层层开展以整治“摩的”非法营运为主题的宣传教育等工作。一是澄清“摩的”非法营运者的底数。对拥有本辖区城市户口、下肢残疾、并使用残疾人三轮车从事“摩的”营运人员;身体有残疾,不需要以车代步而利用残疾人身份从事“摩的”营运人员;本市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从事“摩的”营运人员;外地来新务工人员从事“摩的”营运的,分类登记造册,逐人逐车建立档案。二是疏堵结合,做好安置工作。对拥有本辖区城市户口,下肢残疾,以车代步并利用其代步工具从事“摩的”营运的,上报市残联。对于身体残疾,但不需要以车代步;下岗职工、城市户口的无业人员;外地来新从事“摩的”营运人员,加强教育引导,促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转岗就业。三是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督促火车站、汽车东西南三站、百货大楼、平原商场、胖东来百货、胖东来生活广场等客流集散地的责任单位,以及所有沿街单位,对单位门前聚集、停放的“摩的”进行驱散,不允许在门前责任区内停靠候客。四是积极做好“摩的”非法营运者思想教育工作,对辖区内原从事“摩的”非法营运的,要积极宣传政府政策,动员其放弃非法营运,对经教育后仍不放弃非法营运,而又有上访、闹事苗头人员,要及时与属地公安派出所沟通,配合属地公安部门进行重点帮教,对上访闹事人员及时劝阻,保持社会稳定。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负责无牌、无证、无照机动车的整治。对随处停留的车辆,依法对车主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无驾驶证驾驶“摩的”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核发合格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配合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取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构建情报信息网络,制定控制“摩的”非法营运者上访、闹事应急预案,采取各种方式及时了解从事非法营运人员的情况,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对带头组织、预谋闹事人员要严格控制,造成堵门、堵路、围攻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给予严惩。(三)市城管局负责加强城市客运市场管理,组织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摩的”非法营运车辆,配合公安部门查处无牌、无证、无照机动三轮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过渡性营运手续,并做好办证后的营运管理,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
(四)市残联负责各区政府澄清底数、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对市区非农业户口、下肢残疾,以车代步,并利用代步工具从事营运的,重新免费更换市残联统一核发的残疾证。按照国家七部委(公通字〔2007〕28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总量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下肢残疾符合营运条件的本市城市户口残疾人核定总量,提出申请,协助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听证等工作。加强与“摩的”车残疾人代表的沟通,通过教育、引导残疾人遵守法纪。做好残疾人车主文明驾驶教育和学习交通法规等工作,提高驾驶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工作;四是搞好信息收集,及时发现残疾人“摩的”车聚集,有围堵党政机关和堵塞交通的迹象,及时报告,有效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
(五)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对全市经销机动三轮摩托车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继续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动三轮车企业依法处理,坚决堵住违规机动三轮摩托车销售渠道。
(六)市民政、劳动、建委、城管、工商等局委要认真做好本市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及不符合残疾人从事营运标准的残疾人,而从事“摩的”非法营运的转岗安置工作。要在环卫、园林、市政、书报亭等公益性岗位上,对非法营运“摩的”司机进行适当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税务、工商部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税、费减、缓、免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各企事业单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时,严格遵守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落实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参与营运条件的残疾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七)年龄在60岁以上老人,作为代步工具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轻便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标准,老年代步车必须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进行非法营运。
(八)市新闻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集中整治“摩的”行动期间的宣传报道。要在《新乡日报》、《平原晚报》上开辟专栏,在电视、广播电台上设置专题,并指定专职记者派驻“摩的”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掀起宣传打击“摩的”非法营运的高潮,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九)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要发挥本部门、本单位的优势,组织宣传一条街、青年志愿者上街宣传,开展“小手拉大手、不乘坐非法营运‘摩的’车、致全市人民一封信”等咨询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乘坐非法营运“摩的”车的危害,营造“人人拒绝乘坐非法营运‘摩的’车”的社会氛围。
(十)市监察、纠风、信访部门要对“摩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密切关注,对集中整治期间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格督查,对非法营运“摩的”从业人员造成的违法案件要及时介入,妥善处置。“摩的”整治指挥部要加强同市人大、政协、各人民团体的沟通,及时通报情况,保障“摩的”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十一)重新组建新乡市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联合执法大队,建立“摩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
1.市“摩的”整治联合执法大队由公安交巡警支队、市城管客运、市工商、税务、交通、公交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抽调人员和车辆,开展联合执法执罚。
2.联合执法大队要对市区主次干道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公安、城管、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联合处罚。
3.市公安交巡警要加强全市路面车辆行驶管理,将符合规定的老年人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引导入慢车道行驶;对违反规定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予以拘留或处罚;对乘坐不符合规定机动三轮车的乘客要劝止乘坐。
4.市公交公司要组织专门人员加强对全市候车亭、点管理,对在候车亭、点待客的“摩的”车辆进行清理,不允许“摩的”在候车亭、点待客停候。
四、实施步骤
我市集中整治“摩的”非法营运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6月6日-6月10日)
组建领导和工作机构。召开全市集中整治“摩的”非法营运工作动员大会,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和教育,形成浓厚的整治“摩的”车非法营运宣传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6月10日-7月10日)
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明确任务,划分管理区域,层层建立责任制;按照国家七部委文件和《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落实责任,细化量化分工,本着先整治、后规范的原则,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全面推进集中整治“摩的”非法营运的各项工作,经过努力,基本完成集中整治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7月10日-8月10日)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制定全面整改方案,巩固成果,纠正偏差,构建“摩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强力推进“摩的”非法营运的整治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评先阶段(2007年8月10日-8月31日)
对全市集中整治“摩的”车非法营运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市集中整治“摩的”车非法营运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市政府再下决心掀起集中整治“摩的”非法营运工作,事关城市交通安全、投资环境和城市发展、事关市民群众出行安全和生活质量。各区、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集中整治“摩的”非法营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各区、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集中整治“摩的”非法营运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事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职责,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摩的”非法营运人员做到思想教育到位、转岗就业到位、社会保障到位、执法管理到位,切实把集中整治“摩的”非法营运工作抓紧抓好。
(三)齐抓共管。“摩的”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与支持。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要通过大力宣传,使群众认清危害,拒绝乘坐非法营运“摩的”车,使非法营运者减少非法收入;要通过对各门前责任区内“摩的”的驱散,使非法营运的“摩的”无停留之处;要通过路面严查,对“摩的”车辆进行严厉打击;要通过源头管理,使“摩的”非法营运总数得到控制,从而达到将“摩的”非法营运彻底取缔的工作目标。
(四)执法保障。公安机关要对“摩的”集中整治工作密切关注,对“摩的”非法营运者暴力抗法、聚众闹事案件,迅速出动,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监管。市“五城”创建指挥部、市城管指挥中心、市监察局要将“摩的”整治纳入各自的目标管理,加强监管。市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工作指挥部要结合阶段任务定期召开例会,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通过例会、简报形式研究解决问题,指导、协调、布置工作。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问题严重的,上报市政府督办。
(六)长效机制。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委签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由法制办牵头,制定《新乡市“摩的”车管理办法》,明确法律责任,规范管理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新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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