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节能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节能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08]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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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节能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8]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节能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新乡市节能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任务,实现2008年万元GDP能耗下降5.1%的节能目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度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08〕7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分解表的通知》(新政办〔2008〕1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强化对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管力度,以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检查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
(三)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市直年耗能3000吨以上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
2.《新乡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附表中列出的各项措施;
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分解表的通知》(新政办〔2008〕15号)中的分解任务;
4.市政府及市节能办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市直各职能部门
“考核办法”及《新乡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分解表的通知》(新政办〔2008〕15号)中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重点耗能企业
1.被列入国家“千家节能行动企业”、省“3515节能行动企业”和新增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
省市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和2008年度节能目标,以及节能工作任务。详见《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耗能行业“3515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豫发改资源〔2006〕1087号)、《新乡市2008年度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2.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市重点耗能企业:
(1)企业与辖区政府及市工业局签定的节能目标;
(2)“考核办法”附表中的节能措施及“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工作;
(3)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完成情况;
(4)省、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3.市直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目标及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内容
(一)目标完成情况;
(二)节能措施及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落实节能工作中是否存在有领导不到位、组织不得力、行政不作为、目标不落实等问题。
五、检查时间和方法
(一)自2008年9月初至11月底,市监察局、市节能办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受理投诉、暗访等方法;
(三)市监察局、市节能办对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企业年底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实施节能工作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对节能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要认真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节能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新政〔2004〕53号)及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新政〔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确保全年节能目标的圆满完成。
附件:1.各县(市)、区2008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指标;
2.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3.国家千家节能行动和省3515节能行动及新增年耗能5万吨标煤以上企业“十一五”期间及2008年节能目标;
4.市直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目标;
5.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6.新乡市节能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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