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信政〔2008〕73号
颁布日期:2008-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信政〔2008〕73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信政〔2008〕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信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务院的决定,省委的指示,省政府的决定,市委的指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因公出市和出国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能。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努力做到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相一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公平、公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财政管理和使用,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讲求工作效率,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议制度,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七、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听证和公示。

三十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和市长接待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七、充分发挥市长热线和市长电子信箱作用,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要及时督办处理,积极主动地给予解决,做到件件有回复。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

(三)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市长、副市长互通工作情况;

(二)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副市长研究、协调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

市长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四、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凡由于参加省重要会议、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市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阅发;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并经相关副市长签发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阅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做好有关前期工作,为市政府研究、决策留出必要时间。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需圈阅并提出明确批示意见。

五十、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者副市长认为必要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凡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前,均应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副处级领导)和负责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或副处级领导)审核。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室转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尽快办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执政为民,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向,思想上、政治上始终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转变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依法行政,勤谨为政,求真务实,严肃认真,注重调查研究,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坚持组织原则,维护班子团结。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上级和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信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

一、会议审批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或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召开的需要本系统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召开的需要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审核意见,常务副市长批准。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或需要县(区)长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初审意见,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批准。

二、会议申报、办理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会议申报审批单》和《会议审批通知单》。申请开会的部门须提前将会议的名称、内容、议程、时间、地点、规模、规格、经费来源等填写《会议申报审批单》,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最终审定的意见由相关业务科室通知会议申报部门。如批准开会,填写《会议审批通知单》,加盖办公室公章后转会议申报部门;如未批准,函告或者电话告知会议申报部门。

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一、内事活动制度

(一)市长、副市长的内事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副市长分工及有关规定统一协调安排。

(二)安排市长、副市长的内事活动,应坚持突出重点、精简务实原则,尽量减少事务性活动,保证市长、副市长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三)除全市性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外,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区)和基层单位的会议和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席的,按申报程序报请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中央、省或市外副厅级以上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可请市长或相关副市长出席。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召开的会议和要求参加的活动,对参加人员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席;没有明确要求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长、副市长分工提出拟出席意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对国家部委、省直厅局、兄弟市、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区域性或带有商务性质的活动,市长、副市长是否出席,可视情况处理。

市政府部门、县(区)召开的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确需市长、副市长出席的,按程序报批。

市长、副市长不参加一般性接见、奠基、剪彩、颁奖、首发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

副市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议按工作分工参加。

(四)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需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各部门、各县(区)及有关单位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均应提前3—5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或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背景材料等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大型综合性会议、活动由相关科室协调部门承办)报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方可安排。市长、副市长不直接接受邀请。

(五)副市长出市参加会议、活动,须向市长报告。

(六)市长、副市长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或活动需要报道的,必须经出席会议或活动的市长、副市长批准。新闻单位对市长、副市长的专题采访和市长、副市长下基层调查研究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道内容要经市长、副市长本人同意。

(七)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注重实效。

二、外事活动制度

(一)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出访计划,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拟订后,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市长、副市长出访,由主管部门请示,经市外侨办提出意见,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出访,经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长批准;副职出访,须由正职征得分管副市长批准。

市长、副市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出访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访必须有实质性内容、有明确的公务活动,并与其职级身份相符合。可去可不去的不去,副职能完成的任务正职不去。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顺访或延长在外时间。

(二)外事会见。市长、副市长会见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邀请的外国官方来宾,由分管部门请示,市外侨办统一协调安排;会见非官方外宾,由接待单位请示,一般经主管部门审查、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港澳人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请示,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市长、副市长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擅自提高接待规格和礼遇。

安排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应严格执行外事工作报批规定和外事纪律,有关宴请及费用标准按外事接待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须经市外侨办审核同意。根据有关规定,有的外事活动可以不发消息。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