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府办〔2005〕46号

印发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制订的《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整规办(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二○○五年九月五日

潮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市整规办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整合执法资源,打防并举,保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压态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遏制商业欺诈蔓延的势头。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形成行业守法经营、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欺诈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分工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一是不标明“广告”标记,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或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治疗作用。主要是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非药品或非医疗器械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延误疾病的治疗。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杂症。

整治上述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工商局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市卫生局要配合工商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市信息产业局要配合工商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4、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5、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6、严肃查处药店坐堂行医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其中第1至第4项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5项工作由市人口和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6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1、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的行为,主要是虚假促销及以次充好等行为。

2、打击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

3、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是打击美容美发业产品质量以次充好及价格欺诈行为。

4、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一是打击对外贸易活动中的骗税逃税和虚假品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及打击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行为。三是严格加工贸易的审核审批管理,打击“三无”企业在进料加工环节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

以上第1项至第3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第1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经贸局、物价局、质监局负责;第2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经贸局负责,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摸底,对违规违法企业进行清理;第3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负责,加强对该行业店内产品质量和服务价格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第4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市国税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外经贸局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范围,落实责任,认真组织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各牵头单位要制订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各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

(三)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商业欺诈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推动专项行动的开展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要抓典型,对大案要案要坚决从严从快予以打击,并及时曝光,形成强大威慑力。要把打击商业欺诈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不断开展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形成行业自律机制;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要狠抓源头治理,把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商业欺诈意识和能力

要充分发挥我市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能力;要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例。在专项行动期间,市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各阶段具体情况,组织有关教育资料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宣传,市二台一报要认真配合,做好打击商业欺诈违法行为的宣传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从2005年9月开始,分3个阶段实施,为期1年。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建立工作机制,制订行动方案,进行全面部署。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5月),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在2006年5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整规办(设在市经贸局)。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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