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佛府办[2007]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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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佛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7]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
佛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121号)要求,为巩固创模成果,积极推进富裕和谐佛山、绿色佛山建设,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环境权益,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主要任务,把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努力使环境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环境安全隐患显著下降、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维护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内容
在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及固体废物为工作重点,推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强化辐射安全监管,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重点内容如下: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继续加强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一是督促各区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西江、北江等重要江河沿岸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的检查力度。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隐患。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继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坚决落实张德江书记关于环保工作“三个一律”的要求。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六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
继续抓好火电、石化、有色金属、水泥、陶瓷等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及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四)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处理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措施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邓伟根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监察局、司法局、卫生局、国资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和质监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国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除火电、水泥之外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的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按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责令其变更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安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二)切实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要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责任、解决时限、督办部门等,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要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到环保监督工作中,继续深入开展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有奖举报工作,把有奖举报工作与环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创新执法新举措,形成对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一方面,各区要按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本地区开展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信息;另一方面,各区要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本地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报告,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按程序上报。
(三)切实加大督查力度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各区、各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下级专项行动的指导和支持,对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要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市监察局、环保局等成员单位对各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
各区要按照市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今年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进行传达、动员、组织、部署各项有关工作,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6月至10月)
各区要对辖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于重点污染企业、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企业和工业园区违法建设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并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10日、8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邱树清,联系电话:83127122,传真:83202944)。
市环保局要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区开展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区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并督促整改。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0月至11月)
各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予以落实,并于2007年11月5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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