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07〕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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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7〕30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工商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工商局联系解决。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
(市工商局二○○七年五月九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工商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劳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烟草专卖局等各1名分管领导组成(具体名单另行发文通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县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
市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二、工作部署
今年将集中开展一次全市性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区要摸清无证无照经营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并上报市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目的、总体安排和查处无照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营造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舆论氛围,做好集中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30日):各县、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列出集中清理规范的重点地段和对象,对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经营户,要教育、引导补办营业执照,督促依法、守法经营,对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要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巡查监管相结合的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由市政府组织检查组,组织对县、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听取工作汇报,并对清理的重点地段、重点对象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形成制度、常抓不懈
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执法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要按粤府办[2007]8号文的规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引导、强化服务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综合整治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职能部门要尽量降低许可准入门槛,提高办证(照)透明度,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司其职、强化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履行监管责任,避免出现“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除在强化日常检查、执行上级布置的专项整治行动外,每年必须组织一次以上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全市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综合整治或专项整治行动,由牵头单位制订工作方案,经报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组织实施。
(四)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相互配合,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执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本部门执法力量较薄弱、执行有困难,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要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抽调人力予以配合,形成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合力。发现不属本部门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使部门之间配合更加密切。建立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情况的交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促进查处取缔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督查、规范行为
市、县(区)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及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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