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郑政〔2008〕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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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政〔2008〕30号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就业促进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促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现行的国家、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其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3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城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保底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凡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已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已达到展期期限的失业人员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仍有贷款需求的,鼓励经办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创业支持衔接贷款,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有效衔接。对2008年1月1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对2007年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确保逐年增加,及时足额到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活动,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八)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要加快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制度,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平等自由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将当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小城镇规划的重要内容,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
转移就业。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完善公共就业市场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目标,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网上求职和网上招聘功能,逐步完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开办的人力资源(人才)市场,要突出其公益性的特点,并规范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合理确定各级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就业管理、失业保
险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格、编制、财政供给方式,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政府牵头,统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定期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的情况。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全市使用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要切实加强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四、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继续加强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就业培训机构的投入力度,在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加强软硬件建设、开发培训教材、培养师资队伍、监督管理培训质量、提供示范性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要以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为目标,鼓励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引导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
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就业培训规划,加强质量监控,积极开展示范性培训,发挥培训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三)大力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各级政府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服务。加快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对创业孵化园区按规定给予税收、房租、融资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回乡创业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扩大可用于抵(质)押的物品范围,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五)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劳动者技能素质提高。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发挥大中专院校和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整合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优势资源,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要加紧开展校企合作,强化技能实训,创新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六)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质量。各地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鼓励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七)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五、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就业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三)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实施培训援助。零就业家庭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未能升学且达到劳动年龄的子女,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四)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和帮助。
六、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
(一)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就业。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制定专项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做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严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关,进一步规范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操作行为。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努力把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指导企业妥善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债权债务及社会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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