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宁市委办〔2005〕4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宁德市反走私工作综合冶理领导责任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3日
宁德市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本着“守土有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行政一把手负全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贯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私工作方针,突出闽浙边界海域和陆域、沙埕、三沙、赛岐、下白石、秦屿、三都港等重点区域,始终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坚持“海上抓、岸边堵、市场管、处罚严”的方针,形成“党政统一领导、打私办组织协调、部门各尽其职、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二、市、沿海县(市、区)、重点乡(镇)的主要责任
(一)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责任
1、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走私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2、把握全市反走私工作大局,针对反走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开展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反走私联合专项斗争。
3、坚持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制度,集中研究部署反走私工作。实行专题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4、加强反走私舆论的宣传,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营造良好的反走私社会舆论氛围。
(二)沿海县(市、区)委、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
1、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反走私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反走私工作情况,对突出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亲自督促抓落实。
2、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成立打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打私办机构和人员配备(2人以上),确保工作有专人抓。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适应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的经费保障机制。
3、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重点。定期分析本地区反走私形势,认真研究打击走私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乡(镇)的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把走私案件高发的沿海乡(镇)作为重点整治对象,把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整治的重点。
4、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开正门、堵邪门,认真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措施。引导群众走正道发展经济。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经济的手段,推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沿海重点乡(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责任
重点乡(镇):沙埕、秦屿、三沙、溪南、下白石、赛岐、湾坞、三都、漳湾、飞鸾
1、完善反走私工作机制。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党委、政府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健全反走私工作制度,保证各种会议、协调办理有关事项的记录等资料的完整。党政主要领导对走私的重点地区、重点商品、重点企业做到心中有数,准确把握当地反走私斗争态势。
2、落实基层反走私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把反走私工作挂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并落实到乡(镇)、村和重点行业、企业的经营网点(包括船舶所有人),做到责任到人。党政一把手要与辖区下属单位和相关部门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书。
3、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反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基层普法学校为载体,开展经常性反走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群众对反走私斗争的认识,使基层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反走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重点地区的党员干部教育面要达到90%以上,对群众(户数)教育面在80%以上。
4、积极协助和配合缉私职能部门查缉走贩私工作。发现走贩私活动或走私物品窝藏点、交易点要及时通报,并积极主动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工作。
三、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各级打击走私办公室要在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职能,加强缉私各执法部门的协调与联系。每季度牵头召开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适时召集联络员开展走贩私动态分析,做到心中有数。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加强对责任制的检查督促,抓好工作落实。认真组织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积极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要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督促走私案件的移交和办案经费的落实工作。
(二)宁德海关、宁德海关缉私分局要发挥打击走私的主力军作用。针对反走私形势,积极开展对走私手法、途径、重点区域等方面的情况调研,加强情报的收集与分析,掌握走私动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与各缉私执法部门沟通,提高反走私预警水平;充分利用风险分析、口岸监督、稽查、规范企业进出口和关警合作的反走私长效机制等手段,及时发现走私目标,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综合利用刑事、行政两种执法方式打击各类走私活动,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加强与其他缉私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对其他缉私执法部门依法移交的走私案件应及时受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积极配合缉私执法部门的工作,加强对辖区货物、物品(含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对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涉嫌走私活动的线索和情况,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缉私职能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对缉私部门提供的涉嫌走私的货物与物品给予优先检验。
(四)公安机关要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走私案件应及时受理;发挥在情报、信息、刑事技术、技侦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制止群体性暴力抗拒法行为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关移交走私案件。
(五)公安边防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防范和严厉打击发生在沿海地区及海上走私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走私案件;加强与海关等缉私部门的联系配合,实现情报信息共享;认真开展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有效遏制辖区内走私犯罪活动。
(六)工商、烟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查处市场流通领域中经销无合法手续进口商品行为,防止在流通领域形成走私集散市场;在案件移交等方面与海关加强联系配合,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实现情报信息共享;适时开展联合行动,共同打击走贩私活动。
(七)海事、交通、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反走私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特别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加强对各类船舶的管理,防范利用海上交通运输工具及作业渔船进行走私活动。
(八)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加强对走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对重大走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依法严惩走私犯罪分子。
(九)各级财政局要大力支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打击走私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充当走私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为走贩私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干扰或阻碍案件查处工作、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以罚代刑、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走私犯罪案件不依法移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对责任制不落实,工作敷衍应付,在辖区内出现重大走私案件的,追究行政领导责任。
(十一)经贸、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和外贸企业进出口的规范管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对有走私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十二)沿海四县(市、区)政府打私办、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公安局、边防支队、工商局、海洋与渔业、烟草专卖局等部门要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查处走贩私案件报表(月报、半年报、年报)以及30万元以上大案的上报工作力度,及时分析走贩私动态,并提出有力措施,加以打击。
四、责任追究
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地方政府不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反走私综合治理措施不力致使辖区内走贩私活动猖獗,长期得不到扭转的;
(二)未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打私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保障机制不完善,对反走私工作疏于检查监督、措施不力,出现重大走私案件的;
(三)对区域性群众参与走私活动查处和整治不力,不能在短期内扭转局面的,以及发生暴力抗拒缉私工作等重大问题,且组织查处不力的;
(四)对上级督办及群众举报的案件推诿不办、不按期办结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或干扰执法、干预办案的;
(五)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消极应付、无动于衷,或包庇纵容走贩私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落实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政领导干部抓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辖区内的反走私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一项内容。各级政府要把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解细化下达,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各级打私办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检查督促工作,全市性的检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检查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或工作不力的,要提请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根据走贩私形势,要适时开展反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重点是打击走贩私活动猖獗的地区,有力遏制走私活动在我市的发生和蔓延。
(四)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与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不力的,可先由相关部门给予效能告诫;需追究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把反走私工作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任的监察,对需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应严肃认真地开展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推动反走私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手段,加大查处力度。在查处重大、特大走私案件时,要善于发现、进一步查处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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