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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一、居住中山市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第一和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市第一和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镇人大副主席、区人大代表工作室主任;
五、出席政协中山市委员会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六、部分正处级以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七、国家、省属驻我市部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八、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副秘书长;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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