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5〕64号
颁布日期:2005-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5〕64号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工商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工商局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加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

(市工商局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从优化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构建综合治理网络,进一步查处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各有关部门合理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对全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深入、彻底的清理,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领取许可证、营业执照,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长效机制,促使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和解决,全市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潮州市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工商、公安、交通、劳动保障、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国土资源、建设、质监、经贸、消防、安监、烟草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各县、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整治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六)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整治的重点行业和区域

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的主要对象是在固定场所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整治的重点行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食品生产经营、石材加工经营等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行业;查处的重点区域是新兴工业区、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以及居民密集区。

五、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现就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中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根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整治无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违规违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刻章、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对歌舞娱乐、音像制品经营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影业、出版业、印刷业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五)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六)经贸部门:负责依法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煤炭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经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七)交通部门:负责依法对道路运输(含危险化学品运输)、水路运输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八)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等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九)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等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等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业(有固定经营场所)、集体食堂、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二)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废物经营、拆船业、境外可利用废物经营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烟花爆竹生产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及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含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气瓶充装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八)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逃避国家税收和执法监管,对合法经营者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冲击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阻碍我市经济发展的步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切实克服麻痹松懈的思想,把思想统一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来,把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主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无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涉及有危害行业,特别是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

(三)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许可事项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的项目,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各司其职,强化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克服“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对无照经营中涉及许可证管理的无证经营行为,负有监管的责任,必须依法查处、取缔。

(五)加强宣传,提高法制意识。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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