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07〕2号
颁布日期:2007-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海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北政发〔2007〕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编制“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市建委(房产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统计等相关部门编制我市“十一五”期间的住房建设规划。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北海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明确今后五年我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确定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套型、套数、销售价格等指标。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应按法定程序审批、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稳定群众购房的心理预期。

(二)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

1.对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市建委(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局集中清理,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经市人民政府明确调整要求,相关部门对已按要求调整的项目重新审查合格后,市建委(房产局)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2.对2006年6月1日以后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房改办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管理,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年度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市规划局在进行规划总平、单体建筑方案审查时,明确单体建筑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市房改办要提出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

(2)设计单位应按规划控制指标进行项目的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每种户型的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及90平方米以下比重等参数。

(3)建设单位持规划许可等相关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税务部门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受理登记为界限),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应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编制年度用地计划,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实行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在土地供应后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建委(房产局)、国土局、环保局、房改办等部门对拟建项目的套型结构、面积、房价、配套设施、环境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条件。2006年6月1日以后供应的商品房建设用地,要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七)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建设总面积的1/3或已投资额不足投资总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八)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计划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要合理控制,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不能满足全市总体要求的项目,市规划局不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建委(房产局)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

(十)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市建委、工商局要依法查处非法中介、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按一定比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2007年年底前,全市要开工建设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

(十二)调整经济适用房供应结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经济适用房建设,使经济适用房建设达到商品房开发总量的合理比例。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三)严格规范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房的违规行为。

(十四)积极发展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五)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市建委(房产局)、国土局、房改办要联合组织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市统计局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地产交易中心要定期、及时、准确公布市场供求信息和房价情况,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二○○七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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