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沧政字〔2008〕50号
颁布日期:2008-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字〔2008〕50号

任丘市、黄骅市、东光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沧节能减排重点企业:

《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沧州市重点县(市)和

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我市3个重点县(市)和5个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考核工作,按照《河北省“双三十”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市级考核重点县(市):任丘市、黄骅市、东光县。

(二)市级考核重点企业:沧州市节能减排重点工业企业共5家,分别是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吴桥县宏光纸业有限公司和泊头市玉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二、目标要求

(一)重点县(市)目标要求

1.任丘市

(1)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十一五”期间,所辖区域内节能重点企业完成节能量

20.23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所辖区域内节能重点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降低;按要求关停、淘汰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

(2)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化学需氧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8.2%,二氧化硫同比2005年削减

11.8%。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任务。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

(3)污染减排重点工程。河北星火集团有限公司生料生产线彻底关停。任丘市华北油田第一采油厂污水回注工程运行正常。任丘市污水处理厂2008年投入试运行并稳定运行,2008年底前,完成任丘市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建设,日处理能力不低于应收水量的60%;2009年底前完成改造,出水标准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到2010年,建成垃圾填埋场,并达标运行。加强对减排工程项目和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河北星火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华北石化分公司、华北油田第一采油厂、河北省任丘市思贤第二造纸厂的监督检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密集区)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5)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核准、备案有关程序,无违规项目建设。

(6)工业园区(密集区)实现污染集中治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7)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要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尚未达到二级标准的,2010年前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优于入境断面水质。

2.黄骅市

(1)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十一五”期间,所辖区域内节能重点企业完成节能量9734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所辖区域内节能重点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降低;按要求关停、淘汰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

(2)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化学需氧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8.2%,二氧化硫同比2005年削减

11.8%。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任务。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

(3)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大港油田采油二厂、采油六厂提高污水回注率。确保黄骅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日处理能力不低于应收水量的60%;2009年底前,完成黄骅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建设,出水标准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到2010年,建成垃圾填埋场,并达标运行。加强对减排工程项目和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企业黄骅市污水处理厂、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采油二厂、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采油六厂、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氯碱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密集区)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5)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核准、备案有关程序,无违规项目建设。

(6)工业园区(密集区)实现污染集中治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7)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要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尚未达到二级标准的,2010年前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优于入境断面水质。

3.东光县

(1)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十一五”期间,所辖区域内节能重点企业完成节能量

5.02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所辖区域内节能重点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降低;按要求关停、淘汰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

(2)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化学需氧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8.2%,二氧化硫同比2005年削减

11.8%。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任务。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

(3)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完成东光浆粕公司节水工程,完成东光化工有限公司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东光县污水处理厂2008年投入试运行并稳定运行,日处理能力不低于应收水量的60%,2009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改造,出水标准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2009年底前,完成东光县城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建设。到2010年,建成垃圾填埋场,并达标运行。加强对减排工程项目和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企业东光县群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戈染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密集区)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5)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核准、备案有关程序,无违规项目建设。

(6)工业园区(密集区)实现污染集中治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7)县城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要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尚未达到二级标准的,2010年前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优于入境断面水质。

(二)重点工业企业目标要求

1.“十一五”节能量目标: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2273吨标准煤、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8400吨标准煤、沧州大地化工有限公司10261吨标准煤、吴桥县宏光纸业有限公司3849吨标准煤、泊头市玉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7289吨标准煤;5家重点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降低。

2.加大加快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技术研究和资金投入,完成本企业制定的“十一五”节能减排计划工程。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18.2%和11.8%。

3.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淘汰任务。

4.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吴桥县宏光纸业有限公司,2008年6月底前,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监控中心联网;2008年底前,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5.到2010年,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3个重点县(市)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3个重点县(市)辖区的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列入市节能减排重点单位的5家企业。

2.重点企业监测由各相关县(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项目:废水、废气排放量,COD和SO2浓度及排放量、去除率。监测频次:每月一次。监测点位:COD为厂区外排污口,SO2为废气排放设施的出口。

3.污水处理厂监测由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监测项目为进出水量、COD浓度和COD去除率。监测频次:1、3、5、7、9、11月各监测一次。监测点位:污水处理厂进、出口。

4.3个重点县(市)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每月监测一次。

三、考核办法

(一)基本要求

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重点县(市)政府和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重点县(市)政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企业和重点工程措施,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各重点企业要把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工程措施。

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当地县(市)政府预审,县(市)政府2月底前上报沧州市政府,并抄报沧州市环保局和沧州市发改委。

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上一年度节能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考核结果由市委、市政府发通报,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重点县(市)政府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数据需报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方可向社会公布。

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数据需经县级统计、环保部门预审评估,市级统计、环保部门认定。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

1.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目标主要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节能量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削减率等,比对市级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指标进行核定。其中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须按照国家规定在考虑区域(企业)新增排放量基础上核算净削减量,依据国家制定的节能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2.节能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节能减排工程认定文件和当地政府、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建设需提交批准建设、竣工验收、运行情况、减量核算的完整资料。

3.群众满意度。从群众信访频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次数等方面采用问卷调查形式进行考核。

节能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完成目标和未完成目标三个档次。

(四)奖惩制度。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规定,作为对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年度考核优秀的,由市政府授予“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并进行专项奖励。

年度未完成目标的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暂停该县(市)和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企业不得参加评优创先。

“十一五”期间,未完成目标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引咎辞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就地免职,民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赵国权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为成员单位的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董相友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减排工作办公室,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副主任杨万荣同志兼任,负责推进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张玉生同志兼任,负责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保障资金,确保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督导,负责日常节能减排监管,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节能减排数据、主要措施进展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要成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和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2008年6月10日前,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企业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明确“十一五”期间和分年度的节能减排目标,分解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资金来源,报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十一五”期间的工作目标。

(三)建立激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新、扩、改项目按省重点项目对待,在项目审批、征用土地、水电供应等方面予以支持;各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要向重点县

(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倾斜。

(四)加大执法监督。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每季度一调度,每半年一通报,每年度一考核,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任务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察。

(五)强化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管理和技术进步经验交流,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年度考核工作由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办公室联系电话:301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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