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第301至400条)

颁布单位:澳门文号:第48/96/M号法令
颁布日期:1996-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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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一条

(紧急行为之实施)

一、法官依职权或应声请,实施紧急之行为,或实施如延误作出可能对取得或保存证据又或发现事实真相构成危险之行为,尤其是在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第二百七十六条所指之情况下听取该两条所指之人之声明。

二、听取声明须遵从为听证而定之手续进行。

三、上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规定,相应适用之。

第二编

听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零二条

(听证之公开)

一、审判听证须公开,否则为不可补正之无效,但主持审判听证之法官决定排除听证之公开性或对听证之公开作出限制者,不在此限。

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相应适用之。

三、排除听证之公开性或对听证之公开作出限制之决定,须尽可能在听取有利害关系之各诉讼主体辩论后方作出。

第三百零三条

(听证之纪律及工作之领导)

一、维持听证纪律及领导有关工作属主持审判之法官之权限;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相应适用之。

二、作出关于维持听证纪律及领导有关工作之决定无须经任何手续;如法官认为不影响将采取之措施之适时性及效力,得口述该等决定,以作成纪录,并在作出决定前先听取辩论。

第三百零四条

(维持纪律及领导之权力)

为维持纪律及领导有关工作,主持审判之法官负责作出下列行为,但仍保留其依法获赋予之其它权力及应负之义务:

a)如认为对发现事实真相属必需者,则进行讯问、询问、检查及作出其它调查证据之行为,即使不依法律就该等行为所规定之次序为之;

b)如认为对发现事实真相属必需者,则以适当方式命令任何人到场及命令作出法律容许之任何声明;

c)在法律容许之情况下命令阅读文件又或侦查笔录或预审笔录;

d)接受宣誓及承诺;

e)采取法律容许之一切必需或适当预防措施、纪律措施及强制措施,以终止扰乱听证之行为及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之安全;

f)确保有辩论及阻止发问法律不容许之问题;

g)指挥及引导讨论,特别是禁止一切明显无关或拖延时间之行为。

第三百零五条

(听证时在场之人在行为上之义务)

一、听证时在场之人在行为举止上,不应损害工作之秩序及破坏听证规则,以及损害诉讼参与人行为上准则之独立性及行为上之自由,且应尊重听证地点之尊严。

二、上款所指之人特别须:

a)服从关于听证纪律之决定;

b)行为举止庄重、保持肃静、不戴帽及须坐下;

c)不携带具扰乱性之对象或危险对象,尤其是武器,但负责法院保安之实体携带武器者,不在此限;

d)不就听证之过程发表感受或意见,尤其是赞同或不赞同之感受或意见。

第三百零六条

(嫌犯之状况及行为上之义务)

一、嫌犯出席听证时在人身上不受束缚,即使其正被拘留或拘禁者,但为预防其有逃走或作出暴力行为之危险而必须防范者,不在此限。

二、在可能情况下,被拘留或拘禁之嫌犯系最后进入且最先离开听证室之人。

三、嫌犯亦须遵守上条规定出席听证者须负之行为上之义务。

四、在听证过程中,如嫌犯不给予法院应有之尊重,则对其作出警告;如嫌犯继续如此,须命令将之收容于法院之附属设施内,但嫌犯仍得在最后讯问及判决宣读时在场,并有义务在法官认为其必须在场时返回听证室。

五、依据上款规定离开听证室之嫌犯视为在场,且由其辩护人代理。

六、如嫌犯在某次开庭期间被命令离开,则该命令之效力仅限于该次开庭。

七、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相应适用之。

第三百零七条

(律师及辩护人之行为)

一、如律师或辩护人在陈述或提出声请时作出下列任一行为,则受到主持审判之法官有礼貌之警告:

a)不给予法院应有之尊重;

b)以明显及滥用之方式设法拖延或妨碍工作之正常进行;

c)使用具侮辱性或诽谤性之言词,又或不必要之粗暴性或攻击性言词;或

d)作出或煽动作出与诉讼程序无关之评论或阐述,而该等评论或阐述对明确该诉讼程序上之问题系毫无作用者。

二、如律师或辩护人受上款所指之警告后仍继续作出上款所指之行为,法官得禁止其发言,且不妨碍可能对其进行刑事程序及纪律程序;如属辩护人,法官得交由其它律师或适当之人负责辩护。

第三百零八条

(辩论)

一、就听证过程中出现之附随问题,由法院在听取就该等问题有利害关系之诉讼主体陈述后作出裁判。

二、在听证过程中提出证据必须遵从辩论原则。

第三百零九条

(听证之连续性)

一、听证系连续进行,听证之进行无任何中断或押后,直至终结为止。

二、在同一听证中,可容许确实必需之中断,特别是为着各参与人进食及休息;如听证不能在其开始之同一日内终结,则将听证中断,以便在随后第一个工作日继续。

三、仅当发生下列情况,而单纯中断听证不足以排除有关障碍时,以及在本法典所规定之其它情况下,方得将听证押后:

a)不能实时被替代且依法或依据法院批示必须在场之人缺席或不能参与听证;

b)绝对有需要调查听证时未获得而其后方获得之任何证据方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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