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第9/2003号法律:通过《劳动诉讼法典》

颁布单位:澳门文号:第9/2003号法律
颁布日期:2003-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9/2003号法律

通过《劳动诉讼法典》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劳动诉讼法典》的通过

通过附于本法律公布的《劳动诉讼法典》,此法典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对被废止的规定之援用

一、现行法例中援用已废止的劳动诉讼法规的规定时,视为援用本法律所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的相应规定。

二、现行法例中援用本法律所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内无规定的特别诉讼程序时,视为援用该法典所规定的普通宣告诉讼程序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

生效及适用

一、本法律及由其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由本法律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只适用于在其生效后提起的诉讼程序。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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