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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08]30号 |
|---|---|
| 颁布日期:2008-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政办发[2008]30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驻河池中区直、市直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规范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监察、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和农业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广泛宣传,严厉查处和纠正违法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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