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兰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兰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8】204号 |
|---|---|
| 颁布日期:2008-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兰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兰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兰州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我市经济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法律援助事项的补充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宗旨,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司法部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要求,依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确定我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
我市经济困难的公民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项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三)涉及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四)妇女因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六)军、烈属因侵权请求赔偿的;
(七)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
(二)享受“五保户”、“特困户”等救济待遇的农村居民;
(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褔利机构除工作人员之外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无稳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因劳动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人员、安置人员;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八)其他情形确需法律援助的人员。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
三、关于法律援助经费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经费投入,把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和地方财力情况逐步予以增加。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尽快修订出台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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