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令2006年第90号
颁布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

二○○六年三月一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宁政发(1995)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宁政发(1998)57号)等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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