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安全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07〕28号
颁布日期:2007-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安全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科学分析评价我市食品安全状况,逐步建立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同时为各相关部门建立一个技术合作的专家平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更好地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钦州市食品安全专家库。现就推荐食品安全专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食品安全专家的遴选本着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

二、遴选范围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农产品)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涉及食品监管政策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与研究、食品化学与物理安全、微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测与监测、信息管理、SPS/TBT协议、HACCP/GMP/GAP认证、实验室管理、营养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等领域。

三、专家条件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科学公正;熟悉食品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应专业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如果超龄,须说明特殊理由;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四、时间要求

第一批专家推荐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20日。截止日期后,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推荐、增补。

专家推荐表寄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电话:2859858,传真:2859574。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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