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1年12月22日由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曼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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