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4月6日在惠灵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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