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81-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继续协同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整顿、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准确、及时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依法妥善地处理经济案件,特别是要加强对经济领域内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经济罪犯;继续整顿和充实司法、检察队伍,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经济调整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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