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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0-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进行审判,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协同公安机关继续整顿、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准确、及时地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恢复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建立和健全经济法庭和经济检察机构,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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