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6-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6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加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实现“十三五”时期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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