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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200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商法函[2003]29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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