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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法发〔2008〕31号 |
|---|---|
| 颁布日期:2008-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
2008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8〕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全面加强执行工作,深化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更名后,该局具体职责为: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承办依法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参与起草有关司法解释。
特此通知。
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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