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办〔2004〕3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行政案件将不断增加,为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现可参照我国加入的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请求外国协助送达我国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现就我国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做法通知如下:

对于需要向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成员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可参照1965年订立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我国内相关程序向有关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通过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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